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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春贵与林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贵,林志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958号原告:吴春贵,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筠,福建众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志福,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春贵与被告林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春贵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春贵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春贵负担。审 判 长  吴素芬人民陪审员  方月赏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小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