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春贵与林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贵,林志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958号原告:吴春贵,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筠,福建众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志福,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春贵与被告林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春贵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春贵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春贵负担。审 判 长 吴素芬人民陪审员 方月赏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小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