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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郑红芳、王建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郑红芳,王建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59号原告:王宏伟,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郑红芳,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王建朝,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郑红芳、王建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