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9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创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金永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创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金永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9746号原告:苏州市创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412号(金沙湾商业广场9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叶栋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伟,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苏州市。被告:金永申,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创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创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