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1、刘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1,刘某2,赵某1,赵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948号原告:朱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喀喇沁旗公安局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1,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巴林右旗组织部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1,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2,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赵某1、赵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