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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先权与江旭东、杨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先权,江旭东,杨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432号之一原告:袁先权,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旭东,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杨景菊,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袁先权与被告江旭东、杨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袁先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先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袁先权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叶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