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丽荣与汤启龙、孙先平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55号申请保全人:黄丽荣,女,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汤启龙,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孙先平,男,1995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黄丽荣与被申请保全人汤启龙、孙先平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黄丽荣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汤启龙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黄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汤启龙(登记备案在汤启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何延辉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