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达针织厂、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东达针织厂,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陈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达针织厂,住所地金华市苏孟乡塘上村村办公室。投资人:赵国,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南路1133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陈红林,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陈红林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12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