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928号原告:卢某,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郭某,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