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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928号原告:卢某,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郭某,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