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权太彪与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太彪,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权太彪,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杨洪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权太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63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义务。2、2016年7月25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大额存款。3、2016年7月25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4、2016年7月25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C-2,966/C-27,514,上述土地轮候查封无法处置。5、2016年7月25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可供执行。6、2016年1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督促其履行,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所有的资产已被查封或者有抵押贷款故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其他有效的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但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但仍未能全部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茅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