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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张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张某,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797号原告:王某,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男,39岁,汉族,个体。被告:张某,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邹某(邹小丽),女,4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张某、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伟娟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