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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776号被执行人:李翔,男,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关于李翔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91刑初2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翔应交纳违法所得16020元。因被执行人李翔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翔经济条件较差,现下落不明,其在盐城市阜宁县沟墩镇郑飞村七组49号有简易平房三间,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翔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翔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有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陆荫唐审 判 员  陆 磊助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