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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侯兰英、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兰英,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侯兰英,女,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东区20幢2003室。法定代表人:邢秀菊。关于侯兰英与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4日做出的石裁字[2016]第10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4日做出的石裁字[2016]第1021号裁决书,关于侯兰英与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深泽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显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