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序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世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序友,邵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常序友,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邵世华,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邵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世华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世华的存款3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尤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