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振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振会,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总经理。评估机构: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申请执行人:马振会,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房地产公司)因不服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瑞恒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称:我公司收到申请执行人马振会与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住宅楼冀昌泰评报字(2017)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此评估报告书没有做市场调查,更无参照卖楼实例,评估报告书显失公平,不切实际,请按必要程序参照我公司实际,对房产再次选评估公司评估,以求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桃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马振会与被执行人瑞恒房地产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5年6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瑞恒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故城县洲海名城小区房产九套。2015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瑞恒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马振会借款本金221万元,并同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以本金22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生效之日止);被执行人瑞恒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6年12月3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瑞恒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故城县洲海名城小区九套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3122020元。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本院在本次执行活动中依法定程序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具有相应资质,其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报告亦按规定送达。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瑞恒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瑞恒房地产公司申请复议称:一、程序违法:1.评估人员没有让其公司有关人员填报委托评估资产清单,且其中四套房产已经出售备案,产权归购买人,不能查封、评估、拍卖;2.评估事务所没有通知其公司配合现场勘查;3.没有聘请技术人员做技术鉴定;4.评估事务所没有让其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二、认定房产为小产权房错误:1.没有审查其公司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必要材料,而按小产权房评估,且比小产权房价格还低。三、评估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太大,显失公平、不切实际。其认为故城县高层住宅楼价格普遍在3800元/m2以上,而评估事务所没有审查其公司卖楼备案价格情况,也没有考察其他楼盘卖楼价格情况,更没有做市场调查也没有卖楼案例。现阶段房价还在上升,而评估价只有2500元/m2左右,比市场价格低1300元/m2以上,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其希望对所涉房产再次进行评估,支持其公司执行和解。评估机构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答辩称: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对马振会与瑞恒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认为:一、委估房产是由法院进行查封的,其评估是根据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衡委评字第291号评估委托书中的委估资产进行的。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由桃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于2017年1月10日当天出现场配合,通知后不出现场的,不是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责任。另外,其勘查记录中记载有一个叫黄蓉的人陪同出的现场。三、在评估过程中,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了一定调查,该公司房子不好卖,即便在该公司登记出售的房产,2400元一平米,也不好卖,同时在58同城上查询了相关房源的价格信息,综合以上因素,确认评估值。本次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0日,那是本轮房价涨潮还未来临,且洲海名城小区二手房价和别的小区的房价相比就是差很多,即便现在衡水房价如此上涨,网上挂出的故城洲海名城小区的房价也还在3000元以下。四、评估结果只是司法拍卖确定保留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的高低不会直接决定拍卖资产的最终变现价格,如果小区房源受欢迎,人们争相竞拍,依旧会拍出高价的。申请执行人马振会答辩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程序合法、公正公平。一、瑞恒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有造假行为,其复议申请第二页的申请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而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上的时间为2017年3月4日,时间倒置。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照法律程序委托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瑞恒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故城县洲海名城小区九套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人员也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的价格是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确定的。三、评估的位于故城县洲海名城小区九套房产是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对该九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具有法律效力。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买卖、转让、变更等手续。瑞恒房地产公司所说其中四套已经出售备案,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违法行为,很明显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希望法院对复议申请人所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客观现实的观点予以驳回,依法裁定,并申请法院对该九套房产予以拍卖,早日偿还欠款。复议申请人瑞恒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桃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结果是否失实。关于评估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评估机构作出答辩称,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7年1月10日上午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委估房产是由法院进行查封的,其评估是根据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衡委评字第291号评估委托书中的委估资产进行的,在评估过程中,河北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了一定调查,在58同城上查询了相关房源的价格信息,综合以上因素,确认评估值。且该评估机构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具有相应资质,其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由于复议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事由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评估价值是否失实的问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是作为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资产的拍卖底价或参考依据,而非最终实际价格,且复议申请人主张的相关内容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项事由,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执行裁定驳回瑞恒房地产公司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瑞恒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月明审判员  石 洁审判员  李守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安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