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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闫增岭与宋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增岭,宋杰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591号原告:闫增岭,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宋杰亮,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闫增岭与被告宋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闫增岭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