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保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郑波、蒋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辉,郑波,蒋臣君,李光辉,郑波,蒋臣君,李光辉,郑波,蒋臣君,李光辉,郑波,蒋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保7号之七申请人李光辉,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郑波,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蒋臣君,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光辉诉被申请人郑波、蒋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光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臣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坡路支行账号×1内的存款200000元和账号××2内的存款200000元,现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臣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坡路支行账号:×1内的存款2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蒋臣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坡路支行账号:×2内的存款200000元。人民法院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丽代理审判员 李胜兰人民陪审员 曹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