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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华明与张海前、徐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明,张海前,徐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590号原告:杨华明,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海前,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徐新奎,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原告杨华明与被告张海前、徐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华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杨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