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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水林与陈军、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林,陈军,谭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210号申请人:唐水林,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陈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谭玲,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唐水林与被申请人陈军、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水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军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东玉燕宁苑小区的私有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军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东玉燕宁苑小区的私有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