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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龙山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山,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41号原告:马龙山,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城区。被告:许峰,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城区。马龙山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马龙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龙山负担。审判员  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