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龙山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山,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41号原告:马龙山,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城区。被告:许峰,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城区。马龙山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马龙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龙山负担。审判员 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