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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673李金与董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董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673号原告:李金,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瑞,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坤明,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与被告董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坤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撤回对被告董坤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金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