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673李金与董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董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673号原告:李金,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瑞,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坤明,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与被告董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坤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撤回对被告董坤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金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