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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子信与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子信,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01号原告丁子信,男,1950年3月18日生,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槐店镇水岸名家。法定代表人:赵萌,公司经理。被告王丽,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子信诉被告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子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子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子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子信负担。审 判 长  吴全齐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