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曾兵与湖南鼎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兵,湖南鼎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3号原告曾兵,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鼎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杉仙岭社区六区43栋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兵与被告湖南鼎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鼎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曾兵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才华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