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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余家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家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家顺,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2015年4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家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家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余家顺在其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胜武路2-67号家中,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及甲基苯丙胺1袋(冰毒)卖给刘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余家顺当场抓获,同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10袋,上述疑似毒品均被依法予以扣押。余家顺随后被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片剂及晶体颗粒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为4.39克,上述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毒品当场称量记录,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书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家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39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余家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余家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家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杰审 判 员  李 莅人民陪审员  邱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童利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