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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某、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朱某,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尹 捷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