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世才与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才,赵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66号原告:李世才,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文海,大方县瓢井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赵立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李世才诉被告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世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00元,由原告李世才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