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世富、周朝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富,周朝彩,吴小平,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富,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周朝彩,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小平,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陈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周世富、周朝彩与被执行人吴小平、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世富、周朝彩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小平、陈成应支付赔偿款77400元,对方达成协议,被执行吴小平、陈成各支付一半赔偿。被执行人陈成已归还30000元,现尚欠8700元于2017年4月22日支付赔偿款;被执行人吴小平未支付。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周世富、周朝彩申请(2016)浙1123执1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应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