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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灵石县宏鹏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灵石县晋辽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古四明、王爱红、茹玲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宏鹏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灵石县晋辽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古四明,王爱红,茹玲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灵石县宏鹏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法定代表人王爱红,女,经理。被执行人灵石县晋辽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法定代表人茹玲虎,男,经理。被执行人古四明,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王爱红,女,生于1976年4月17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茹玲虎,男,生于1971年4月17日,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灵石县宏鹏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灵石县晋辽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古四明、王爱红、茹玲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执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