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但召洲与丁维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召洲,丁维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9号原告:但召洲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刚,南漳县东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维风原告但召洲与被告丁维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但召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但召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但召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