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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诉周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周红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653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雷阎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斌,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红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