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登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周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200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周登红,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周登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登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周某享有江岸区后湖街新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021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的还建房建筑面积300㎡其中的45㎡,承担执行费用50元,但被执行人周登红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某享有江岸区后湖街新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021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的还建房建筑面积300㎡其中的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