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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褚海龙、褚海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海龙,褚海明,刘昌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海龙,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申请执行人褚海明,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被执行人刘昌库,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本院在执行褚海龙、褚海明与刘昌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褚海龙、褚海明与刘昌库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