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加州红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加州红酒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初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加州红酒吧,住集宁区幸福广场。经营者:韩晶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加州红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后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提出撤回其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杨 洁代理审判员 强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