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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2779-1,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13号一号楼二层。负责人:蔡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736113-1,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邱少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312475-X,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谢洋村北二环路20号。法定代表人:连冬发,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上杭分公司)、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通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电信上杭分公司、宣通物流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21120.3元,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3400元。事实和理由:1.原判未查明货车驾驶员杨智稳是否具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货车是否年检有效;2.《造价咨询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3.上诉人具有10%的免赔偿率;4.鉴定费、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没有事实根据。电信上杭分公司、宣通物流公司均未答辩。电信上杭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与宣通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5034.9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21日22时30分许,龙岩宣通物流公司雇请的驾驶员杨智稳驾驶的闽F159**号牵引车(车上转载三台装载机。)从龙岩往长汀方向行经古田苎园路段时,因货物超高,导致车辆将横过路面的电缆及电线刮断,造成车上货物损坏、电缆及电线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丈量车上货物高4.9米)。同日,上杭县公安局古田派出所作出杭公(古)认字[2013]第1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智稳驾驶车辆因货物超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电信上杭分公司为了抢修电缆,组织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抢修施工,并认为抢修项目支出总费用65034.92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损失,经福州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造成的损失为18706.5元。2014年9月23日,宣通物流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148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电信上杭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法院,案经调解无效。2015年6月25日,电信上杭分公司申请要求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7月13日,法院依法委托了龙岩市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2015年7月20日龙岩市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不具备对工程造价的审核资质为由,退回了委托。2015年8月5日又委托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6年11月3日,该公司作出互华[2016]咨鉴字第05号造价咨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上杭县古田镇苎园路段交通事故损坏电信项目维修工程含税总工程款为46934元。花费鉴定费3400元。另查明,闽F159**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龙岩市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系实际车主,挂靠龙岩市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交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智稳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分析原因全面,划分责任恰当,可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杨智稳系宣通物流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杨智稳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闽F159**牵引车登记车主虽是龙岩市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系实际车主,挂靠龙岩市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释明后,电信上杭分公司仅向实际车主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闽F159**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交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对本案的损失,电信上杭分公司主张65034.92元,而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18706.5元。因双方无法协商,经委托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杭县古田镇苎园路段交通事故损坏电信项目维修工程含税总工程款为46934元。该鉴定结论科学、合理,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仅损坏电信水泥杆2根,但电信上杭分公司新立4根水泥杆,仅对损坏2根水泥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新立的2根水泥杆不予赔偿。经审查认为,电信上杭分公司是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为了恢复通讯而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根据施工的需要,新立了水泥杆,该部分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对电信上杭分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当,不予采信。宣通物流公司已赔付21480元给电信上杭分公司,应当视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电信上杭分公司的垫付,宣通物流公司可另行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上杭县古田镇苎园路段电信项目的经济损失46934元(执行时扣除龙岩市宣通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14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负担49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218元。鉴定费3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杭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驾驶员杨智稳无证驾驶,太平洋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货车是否年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造价咨询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就10%免赔率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该条款无效。诉讼费、鉴定费的分担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电信上杭分公司、宣通物流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3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  胜  荣审 判 员 张  静  瑜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