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野诉被告周扬、周福贵、杨艳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野,周扬,周福贵,杨艳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579号原告曹野,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扬,女,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福贵,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艳红,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野诉被告周扬、周福贵、杨艳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野撤回对被告周扬、周福贵、杨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曹野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