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野诉被告周扬、周福贵、杨艳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野,周扬,周福贵,杨艳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579号原告曹野,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扬,女,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福贵,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艳红,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野诉被告周扬、周福贵、杨艳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野撤回对被告周扬、周福贵、杨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曹野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