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2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XX斌诉吴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斌,吴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221号 原告XX斌,女,汉族。 被告吴亚彬,男,汉族。 原告XX斌诉被告吴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返还原告3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亚彬因做买卖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且没有被告吴亚彬的联系方式,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XX斌无法提供被告吴亚彬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对被告吴亚彬户籍登记地址进行核实,仍无法找到被告吴亚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依法退还原告XX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侯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