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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与谢焕文、尉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谢焕文,尉凤芹,单志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407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大石桥村。负责人曹广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焕文,男,汉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尉凤芹,女,汉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单志泉,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诉被告谢焕文、尉凤芹、单志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长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苏侠及被告谢焕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尉凤芹、单志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谢焕文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贷款月利率为7.3125‰,按季结息,到期还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并约定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谢焕文承担。被告尉凤芹作为谢焕文的妻子,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承诺书,同意该借款,并承诺到期归还本息。被告单志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推脱,至今未给付本息。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5万元、利息115167.09元(至2016年10月17日),自2016年11月18日以后的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3125‰上浮3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要求被告单志泉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谢焕文、尉凤琴支付原告律师费4191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人负担。被告尉凤芹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单志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谢焕文向原告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贷款月利率为7.3125‰,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则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谢焕文承担。被告尉凤芹系谢焕文的妻子,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承诺书,同意该借款,并承诺到期归还本息。被告单志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主张55万元债务未获清偿,且拖欠2016年10月17日之前的利息115167.09元,2016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在7.3125‰基础上上浮30%。另查明,被告单志泉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人配偶同意承诺书一份、担保责任书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利息拖欠凭证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谢焕文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谢焕文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尉凤芹与谢焕文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与谢焕文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单志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先所主张的律师费无正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焕文、尉凤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2016年10月17日之前的利息为115167.09元,2016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在月利率7.3125‰基础上上浮10%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单志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2元,由被告谢焕文、尉凤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孟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