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遂智、韩花荣等与靳改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遂智,韩花荣,靳改梅,李二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892号原告:程遂智,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4月16日,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法定监护人:韩花荣,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强,系程遂智之子。原告:韩花荣,女,汉族,出生于1950年9月26日,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强,系韩花荣之子。被告:靳改梅,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3月28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中锋、张志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群,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4月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中锋、张志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遂智、韩花荣与被告靳改梅、李二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程遂智、韩花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遂智、韩花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遂智、韩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计1142元,由原告程遂智、韩花荣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