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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宝学诉被告王问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学,王问樵,宋宝学,王问樵,宋宝学,王问樵,宋宝学,王问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838号原告:宋宝学。委托代理人:郭镔、任焕宇。被告:王问樵。原告宋宝学诉被告王问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文君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宋宝学及委托代理人郭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问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宝学诉称,被告于2007年10月雇佣原告为其搭设脚手架,被告拖欠原告部分人工费,并于2007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问樵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搭设脚手架。2007年1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王问樵今欠宋宝学沈阳五金园(沈阳隆记、沈阳变电工)工程项目脚手架款人民币贰万柒千元整(2007年7月3日-2007年10月5日),特立此据!另本工程项目自2007年10月5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脚手架等相关费用与王问樵无关,由宋宝学自行处理!(注:本款结算以此条为准,除此之外任何欠条或结算单均为无效!)”。2017年年初,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证。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王问樵雇佣原告搭设脚手架,在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劳务之后,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原告劳务费27000元,后被告给付1000元。对于拖欠原告26000元劳务费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问樵给付原告宋宝学劳务费26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王问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君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楠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