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孟杰诉李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孟杰,李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286号原告:朱孟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攀文。被告:李复杰。原告朱孟杰与被告李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孟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复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孟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当时由被告书写借条一张为凭据,口头约定利息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李复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复杰向原告朱孟杰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朱孟杰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以上如有别欠条作废),欠款人:李复杰2016年11月28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借款应予以偿还。综上所述,原告朱孟杰要求被告李复杰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复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孟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14日起算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复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