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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茂振与孔斐、王静、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61号王茂振,男性,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兖州区。孔斐,男性,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兖州区;王静,女性,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兖州市区;王宁,男性,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王茂振与孔斐、王静、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茂振提出撤诉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