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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72号原告:郭某1,女。被告:郭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1以与被告郭某2已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判员漆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