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72号原告:郭某1,女。被告:郭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1以与被告郭某2已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判员漆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