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化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化平,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米易县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化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日,被告人王化平和其妻陈某(情节轻微不起诉)在中国农业银行米易支行办理了两张卡名为金穗贷记卡的信用卡。办好之后,被告人王化平保管并使用该两张信用卡。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化平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本人信用卡透支本金40013.19元,多次使用陈某信用卡透支本金27537.50元。2016年3月至4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化平拒不归还欠款本息。2016年7月7日,发卡银行报警后,被告人王化平开始陆续归还两张信用卡所欠本息。2016年8月7日,被告人王化平将陈某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归还完毕;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化平将本人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归还完毕。另查明,2016年8月8日,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打电话通知王化平到该局接受调查,次日上午8时许,王化平自行来到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郑某、方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中国农业银行米易支行的报案材料、办卡相关材料、催收欠款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工程装修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王化平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化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合计金额6755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化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化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化平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化平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化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