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亮,程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址庆云县新华路1288号。负责人:刘玉坤,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庆云县迎宾东路80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亮被执行人:陈志亮,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庆云县。被执行人:程广芹,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公证处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庆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均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冻结银行账户但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2016)庆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献国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