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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0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宋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0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9183266-2。法定代表人夏广,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687。法定代表人宋炳洪,总经理。第三人宋炳洪,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川2081民初4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投资人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人宋炳洪为被执行人自然人股东。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宋炳洪为被执行人,宋炳洪对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对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