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博浩与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3380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对上诉人于博浩与被上诉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京03民终3380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3民终3380号中“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上诉人蔡萍负担(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上诉人于博浩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茵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郑 吉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朋书记员 ���刘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