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辽宁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JTL01项目经理部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辽宁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JTL01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群,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长。被申请人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辽宁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JTL01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潘广学,经理。单位地址集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被申请人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辽宁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JTL01项目经理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重新做出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