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申毅、李刚与被告铁岭鑫吉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乾安县中鑫建筑材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毅,李刚,铁岭鑫吉水泥有限公司,乾安县中鑫建筑材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75号原告:申毅,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乾安县人,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43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73********。原告:李刚,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乾安县人,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7委,身份证号码:2207231963********。被告:铁岭鑫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铁岭县熊官屯镇乡土楼子村,组织机构代码:211221004030831.法定代表人:朱少吉,经理。第三人:乾安县中鑫建筑材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91220723072257278C。法定代表人:潘政波。原告申毅、李刚与被告铁岭鑫吉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乾安县中鑫建筑材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申毅、李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毅、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元,由申毅、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于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