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7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浩与汤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汤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746号原告:周浩,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尧,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浩与被告汤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