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金容与张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容,张仕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5民初493号原告:周金容,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张仕刚,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系张仕刚之妻),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原告周金容与被告张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容、被告张仕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金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仕刚给付水泥欠款128837元。事实和理由:我从事水泥销售代理,张仕刚承建道真自治县迎江二路二期土建,2017年1月9日至17日期间从我处拉走水泥364.98吨,计水泥款128837元,口头约定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未支付,张仕刚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欠条,约定于同年1月26日归还。事后经我多次催收,张仕刚借故拖延,故依法起诉。张仕刚辩称,我们承建迎江二路二期土建工程期间不止在周金容一处拉过水泥,因工程承建期间出了一点事故致资金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张仕刚承建道真自治县迎江二路二期土建工程期间从周金容处购买水泥,2017年1月25日尚欠周金容水泥款128837元,由张仕刚向周金容出具欠条,并约定于同年1月26日归还。事后经多次催收,张仕刚未给付,故周金容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张仕刚欠周金容水泥价款的事实清楚,未按约定支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金容给付水泥欠款1288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张仕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传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