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林与杨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林,杨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姜林,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杨应东,男,1976年10月19日生,傣族,小学文化,住景谷县.申请人姜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林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杨应东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兵常年外出,不在家居住,经本院向辖区内的金融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在被执行人杨应东的存款信息中,其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向车辆、房产、工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李兵无车辆、房产及经商的信息记录。以上调查信息已向申请人进行执行回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公众号“”